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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章


  第九十五章

  在张嘉师执掌帝国权柄,一直到现在,其税收方面的收入因为人口锐减一直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  

  固然,不少农业生产区的恢复生产,在粮食方面的供应变得相对而言较充足,但是仅仅是用官府的财政或者是张嘉师倒贴不少的私人商业收入来购买农民的粮食,再加原本应该的税收,秦帝国的财政压力事实并没有相当明显的改善。

  张嘉师面对这个问题事实很是苦恼,因为这一个问题严格来说也会演变成一个恶性循环。虽然说张嘉师依靠盐业为主的商业销售利润,可以说是成为了大秦帝国眼下的财政收入支柱,张嘉师自身对此虽说无奈,只不过也很清楚明白到事急从权这个道理。

  但是一旦张嘉师或者是大秦帝国失去了较为稳定的商业体系的支撑,那么对于秦帝国而言,所面对的局面甚至是有可能起刘邦称帝之处的情况更差。

  所以,一种较行之有效或者是说能够相对减轻帝国总体支出的方式,成为了张嘉师必须要寻找到解决办法的存在。

  ……

  秦帝国眼下相对于汉初而言,总体环境事实要好不少,因为即使是刘邦称帝建立汉帝国之后,终其刘邦在位的数年时间,汉帝国依旧是处于风雨飘摇的兵戈战乱之。

  固然,刘邦与数个反叛的诸侯王的总体战场严格来说并没有秦末乱世那样几乎是席卷天下,但是也囊括了数个财政收入的重点地区。

  其关地区作为汉帝国的核心所在,可以说是成为刘邦平定诸王叛乱的重要财政来源关键。

  而即使是不算是被分封出去的诸侯王领地,汉帝国直属的地区的军事开支严格来说甚至是不眼下的秦帝国要低多少。

  若非是刘邦手底下有着萧何曹参等千古留名的能吏,恐怕汉帝国存在的时间甚至是要少于秦帝国,真正的成为历史的昙花。

  而即使是张嘉师眼下的秦帝国核心枢人物,几乎是继承了汉帝国原来的精华所在,而诸侯王方面的情况则是要起汉帝国要好非常多。但是总体而言,张嘉师发现自己所要面对的情况不刘邦要轻松多少。

  因为没有了诸侯王这样的存在,固然是让秦帝国能够更好地集力量,但是对于更为广泛的战乱恢复地区,张嘉师真的有一种无语问苍天的感觉。

  再加匈奴人所带来的庞大压力,张嘉师也只能够咬牙维持着一支必要而庞大的军事力量。

  而在这个方面而言,秦帝国的军费支出事实要起要面对北面的游牧民族的原王朝要少一些。

  但是这个利好因素对于财政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帮助。

  所以张嘉师不得不将目光放在如何能够更快恢复国力的层面。

  而张嘉师从青玉灵书当多次翻看后代王朝的相应制度,最终将目光放在均田制身。

  ……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央集权制的力量。

  在北魏初年,鉴于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在太和九年,北魏孝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持处于风雨飘摇之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实是均田制下的寓兵於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

  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唐代租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乱之後农业受到严重的破坏,到贞观年间却十分富足,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

  隋唐均田制之特别在於北朝奴婢和牛只亦得受田,奴婢人数亦无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亩,以四牛为限,共240亩,贫农所得80亩,多出三倍,由此可推知当日土地应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只,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产之目的,同时能靠牛只和奴婢的名义获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贵族阶级,从而保障他们利益减低他们对新政的抗拒。

  隋则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亲王三百人为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则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妇女亦无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亩。後人推测此乃因人口日众政府田亩不足分配。加唐之授田及还田年岁分别北魏迟三岁及早六岁,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况出现。

  而宽乡、狭乡之行政区设立更可以证明在当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数目授田。开皇二十年,隋帝派使到全国调查均田情况,发现狭乡每丁才受田二十亩。而唐代开元天宝户籍残卷所记授田之数量亦显示足永业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几无一户。

  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唐德宗建元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均田令是北魏孝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这一制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

  后世认为,均田制的核心在于: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

  均田制在实施之初的规条主要如下:

  1、凡15岁以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3、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

  5、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而之后的均田制变化则是如下:

  北齐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不过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当于倍田,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北齐则按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间。另外还规定了赋税。

  北齐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投桑田或麻田20亩。

  隋朝则是从隋帝开皇二年规定:

  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隋炀帝大业元年,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其丁男、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癣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并课役,六十岁则还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齐之数,但狭乡每丁仅20亩。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待,永业田可多至百顷,职分田五顷。故隋之均田己略为变质。

  唐朝的均田制同样也有着部分变化:

  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徙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1、十八岁以的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而一种观点认为,唐代的均田制在制度本身隋代的均田制完备得多,但是从均田制对解决土地集问题的立法本意及授田对象、推行方式、推行效果看,唐代的均田制落后于隋代的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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