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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五章 诸子百家十二派(33)


  在戚继光编练的部队当中,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记录:

  杂流匠役每一营,火药线匠一名,木匠一名,铁匠一名,大铳手三名,各带全副器具.每把总,孛罗一名,喇叭一名,号笛一名,鼓四名,锣手一名,摔钹一名.中军台上下营吹鼓手共三十八名,医士二名,医兽一名,精占筮者验留,裁缝二名,弓匠二名,箭匠五名,火药匠十名,大铳手一队三十名.—,旗帜每伍小旗一面,各随方色.每队中旗一面.每哨官蓝旗一面,门旗三面.每总蓝旗四面,五方旗五面,高招五方五面,每杆灯一个.中军五方旗三副,五方招十面,蓝旗一十二面,门旗一十面,背上小招督战军令旗十二面,清道旗二面,金鼓二面.赏号官二员,坐纛一面.—,夜营应备中军大将旗鼓,上各黄油纸,铁丝灯一盏,俱粗四寸,长一尺五寸;五方旗十面,十盏.吹鼓手三十八名,三十八盏;角旗八面,八盏;将纛一面,上灯四盏.凡各杂流

  官生人等每起头目,各带灯一盏,粗同,但长止用六寸,低执,随身.前总哨旗上红油纸,铁丝灯一个,高招一个,俱圆一尺五寸;每一队旗上一个,色同,圆八寸.左总同前总数,但用蓝油纸,长二尺,粗五寸.队灯长一尺,粗同.右总同前总数,但用白油纸,方形,一尺二寸.队灯八寸.后总同前总数,但用黑油纸,匾形,高一尺二寸,横二尺,匾四寸.队灯高八寸,横一尺六寸,匾四寸.

  中总塘报等灯俱圆而黄小,止用八寸.—,凡各每灯一盏。用黑油布四层罩盖一个,以备一时遮隐,使寸明不露,或明营暗徙,或暗营倏明,为莫测之巧也.

  其中,“杂流匠役每一营。火药线匠一名,木匠一名。铁匠一名”,则是说明了戚继光麾下的火器部队,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才能维持其作战的效率。

  当然,木匠跟铁匠不一定是为火药部队工作的,但是毫无疑问,火药线匠成为必须的人员,则是说明了戚继光麾下的官兵人员,其火器使用程度很高,引线什么的消耗速度很快。必须要找专门的人员来生产。

  这可以说是戚继光经过战争的实际总结之一。

  ……

  《纪效新书》当中,有对地方卫所军进行严厉整编的情况,尤其是单独列出一卷《临阵连坐军法篇》,则可以说明戚继光认为当其时的明军地方卫所军,到了不得不整顿的地步。

  《临阵连坐军法篇》:

  “旗鼓既习,斯谓之名,一众人之目矣。而心则未也,于是申之以连坐赏罚以威其心,故军法篇为第三。”

  凡临阵的好汉,只有数人,每斩获首级,常是数十百人丛来报功。再不想你一起人退来报功,使众兵相望误认是败走,大家都走了.况一个贼首,数十人报功,若斩数十贼首,就该数百人来报,不知这一阵上能有几个数百人。反是自误了性命.此临阵第一禁约.今后其长牌,长枪,狼筅,凡该当先,长兵之数决不许带解首刀,只管当先杀去,不许立定顾恋首级.其杀倒之贼,许各队短兵砍首,每一颗止许一人就提在阵后,待杀完收兵,有令催验,方许离阵赴验.其谁当先,谁有分,谁无分,俱听当先队长对众从公报审.敢有因其恩仇报不公者,军法.每颗首级以三十两论之,当先牌枪筅分二十两,砍首兵二两,余兵无分者分一两,火兵虽不上阵,本队有功,亦分五钱;每颗本队鸟铳手亦分二两.

  凡战间贼遗财宝,金银,布帛,器械之类,此诱我兵争财,彼得乘机冲杀,往往坠此套中.今后临阵,遇有财帛,每队止留队中一人收拾看守,待贼平,照队收拾之,多寡各给本队兵均分,百哨队长加一倍,必不许他官克留及后进次到队伍仍留人浑赖.此正是贼当穷败之际,各兵照常奋勇前进,务要加力百倍,庶贼可灭.如违令图财,致兵陷没,或贼冲突得脱,抢财物之兵不分首从,总哨官俱以军法斩.

  凡临阵退缩,许甲长割兵耳,队长割甲长耳,哨官哨长割队长耳,把总割哨官哨长耳.回兵,查无耳者,斩.若各故纵,明视退缩,不肯割耳者,罪坐不肯割耳之人,退缩之犯不究.

  凡伏兵,遇贼不起及起早者,领伏兵队长通斩,各兵扣工食给恤,仍通捆打.如正兵见奇兵,伏兵已起,不即回应者,同例.

  凡每甲,一人当先,八人不救,致令阵亡者,八人俱斩.阵亡一人,即斩获真贼一级,八人免罪;亡一得二,八人通赏.哨队照例.

  凡当先者,一甲被围,二甲不救;一队被围,本哨各队不救;一哨被围,别哨不救,致令陷失者,俱军法斩其哨队甲长.

  凡阵亡一人,本甲无贼级者,各扣工食一月,给亡者之家优恤,失队者扣一队,失哨长扣一哨,失官扣一枝.但系亡者属下头目仍斩获,功如其所失,通免究,亦不扣工食.亡兵亡官,官为给银优恤.

  凡一人对敌先退,斩其甲长.若甲长不退而兵退,阵亡,甲长从厚优恤,馀兵斩首.若甲长退走,或各甲俱退走,斩其队长.若队长不退而甲下并兵退走,致队长阵亡者,厚恤其队长之家,本队兵各扣工食二个月,给亡队长家领用,队下甲长俱斩.若一哨下各队长兵俱退走者,斩其哨长.如哨长不走,致被阵亡,而队兵弃之退走者,斩其各队长,兵通罚工食二月,恤哨长之家.若一哨官之兵与哨官俱退走,斩其哨官.如哨官不走而哨长以下甲兵退走,斩其各哨长,通罚工食,给恤哨官之家.由是而上,至把总,领兵将领等官,皆照此一体连坐行之.凡所谓罚工食者,仍以军法捆打,不死,而又罚其工食。非止于罚工食而免也.

  凡所谓恤其家者,不止于罚兵工食以恤之,仍有题奏荫子世袭之恤也.

  凡若大阵败走,被贼杀死,官兵伤在背后者,还以败事论,并不优恤。仍罪其各家并原募之人.

  凡器械借代,顽钝欠利。私擅更易军装器械,入场忘带一件以上者,军法捆打,照临阵事例,伍队长总哨官连坐.

  凡行列不齐,行走错乱,擅离队伍,点鼓不行,闻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兴,开旗不接,得令不传,传令不明,道路挤塞,言语喧哗者。俱治军法.

  凡临战,布阵已定,移足回头,行伍挤拶,稀密不均,俱斩其哨官长牌手并所犯.

  凡不拘昼夜。但系中军起火铳,炮齐起,即是忽然警急,各官兵不必待候常令,即各自扎营,遇敌即战,不必取禀中军号令.

  凡差探贼塘报及官兵有闻贼中消息。不拘要紧不要紧,不许官兵於中途邀截问答,径自闭口,速赴主将陈说之后,许宣於众者,方可与把总等官说.若未见主将之先,敢於中途因人问起,即便说出,但有一人先知在主将之前,定以泄漏军机,问者,答者皆坐军法.就是本管的把总哨伙伴问,也不许对他说.又或有已经禀知主将之后,蒙分付不许传说者,到底不许再泄,敢有以强固行要问者,许原人禀来,一体重治.

  凡遇贼,各队严备听令,候探知贼人多寡,以凭发兵,不许违令争先,恐陷不测.

  凡临阵抛弃军器者,及不冲锋官兵临战易换军士精利器械马匹者,各以军法从事.

  凡临阵诈称疾病,畏避艰险者,及故将军器毁折,以图躲避者,斩.

  ……

  从这一卷的内容可以看到,明军当其时的军纪松弛到怎么样一个地步,当然这一个情况也跟明朝的政局变化有很大的关系。

  在明孝宗以及明武宗两朝,明军的军队战斗力有部分的回升。但是在明武宗死后,嘉靖皇帝继位之后,明朝的政局开始变得混乱,甚至是连皇帝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处理国家政务,而是追求修道是有必然性的关系。

  有人认为明朝中期的国力衰退,起源于明武宗,但是明武宗好歹知道做正事,总比嘉靖皇帝在即位之初就不理国政,而是发起毫无实际用处的大朝仪,为他老爹兴献王争一个名分而不顾国政好得多。

  至于明朝中期的军队混乱到什么一个地步,这一点可以从《纪效新书》第四卷《禁令篇》的内容可见一斑。

  “号令既繁,人无所措,故复分此别卷,其可以少从缓也,以次旗鼓号令之馀,故以禁令篇为第四。”

  凡军中要紧的第一件,只是不许喧哗说话.凡欲动止进退,自有旗帜金鼓.若无令许说话,但开口者,都要著实重处;夜间尤是切禁,千万千万.

  凡兵逃走,同队之人各捆打,分一半监固,分一半保拿.如不获,各监一年,通扣工食,另募.

  凡征住地方,每队十二人务在一家安歇,时刻不许相离,别生事端,互相觉察.若一家难容,即分对门或间壁,不许搀隔.如不随本队住者,队长与各兵以军法治之.一哨在一街,一营在一隅,各营不许相混,各哨不许相混,各队不许相混.及行营,搀越前后,非令先行先歇,途中下路,一体连坐哨队长.若解手,许同队一人立在道旁候,毕,催上,不许过二里.

  凡立成营盘,即是人家墙垣屋舍一般,若人家不谨门户,及容人墙上扒走的事,有也没有但向营出入者,不拘何官何人,定要由门,奉号令,方准放出照入,决容不得各处搀进搀出.如行路时,决不容别人兵马闲人穿路与同路混行.倘是贼般的,却不被诈劫了营盘此一节,又至紧至紧,临贼而故纵者,军法示众.

  凡行营,三千人单行二三十里,有事如何传得到?今定约令:凡兵行,不拘从何处起,若有话该报来,务要简明,不过二三句,或往前传,或往后传.自起处,俱队长高声接传,挨传到止处明白,仍传称知道了,再传回原说之人回复.若传到半中途差错,许又传回,云才传的不明白,只传到原传话人再传明白.队长一例接传前去,若传至中途间,而不接传又差错者,挨出军法重治;因而误军机者,军法示众.馀兵并不许开口接助传话,多言者割耳.

  凡你们本为立功名报效而集,兵是杀贼的东西,贼是杀百姓的东西,百姓们岂不是要你们的杀贼设使你们果肯杀贼,守军法,不扰害他,如何不奉承你们只是你们到个地方,百姓不过怕贼抢掳,你们也曾抢掳;百姓怕贼焚毁,你们也曾折毁;百姓怕贼杀;你们若争起也曾杀他,他这百姓如何不避,如何不关门锁户?且如去年,我往台州,因是众人家兵难制,沿路百姓固也受害,兵们宿无处,炊无处,又被百姓告来拿著的,挨累官哨队长打死了多少.如今年,我自己的兵,宿有程头,火兵先定歇处,挨次而入,起行依号,扎营点步鼓,挨次而行,经过百姓们闻说到,杀猪牛,贩酒米等待;是个店上,也要留住一日,他有生意,这方是兵民相体的光景.暑行千里,我不曾打一个兵五棍,可不也省了多少打杀两家都有便宜,却不是好也.

  凡古人驭军,曾有兵因天雨取民间一笠以遮铠[即甲也]者,亦斩首示众.况砍伐人树株,作践人田产,烧毁人房屋,****作盗,割取亡兵的死头,杀被掳的男子,污被掳的妇人,甚至妄杀平民假充贼级,天理不容,王法不宥者,有犯,决以军法从事抵命.

  凡军中,惟有号令,一向都被混帐惯了,是以赏也不感,罚也不畏.我今在军中,再无一句虚言与你说,凡出口就是军令,就说的差了,宁任差误底,决不改还.你们但遇号令金鼓旗幡是听,是看,是怕,不可还指望不便处,又告有改移,或望宽饶.将无还令,此在口之常谈,你们岂不知?

  宋时北兵称岳爷军曰:撼山容易,撼他一个军难.只是个畏将法,守号令之验,如此则将也成名,你们也得成功,又保全了性命,多少好处.今后不知学好的,若再平时用好言好语,个个说是勇猛忠义,你就说得活现,决不信你,只是临阵做出来,便见高低.

  凡冒名顶替入操者,正替身俱以军法捆打,所雇之人即充兵收操,工食即将原雇之人分支一半.

  ……

  从第四卷的内容来看,明朝当其时的地方卫所军,不仅仅是军令松弛,而且还有扰民严重,甚至是兵匪难分的现象出现。

  戚继光也许是知道这算是大明帝**队的一个整体现象,最终只能够以兵书的方式来传达需要改变的情况。

  但是很可惜,《纪效新书》虽然能够流传,但是与戚继光有可能的初衷,是没有什么关系了。

  在万历三大征之后,明军地方卫所军,正式成为了一堆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明朝的作战,更多只能够依靠边军来完成,这一点也进一步消耗了明朝本来已经十分虚弱的国力。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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